公告〔2023〕14號
轉自:海關總署
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有關部署,海關總署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》有關項目的填報要求調整如下:
一、取消“已實施預防性消毒”申報項目。
二、實際進境貨物的“啟運日期”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,不再必須填報“啟運日期”;有其他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,海關總署2022年第88號公告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23年2月21日